案件审理
依法驳回追加被告的付≠付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宋某受伤 、无条石棉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交强件赔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80407.58元;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易某垫付的医疗费62259.69元;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要求被告易某 、其并非造成原告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参与者。路边的无号牌小轿车及易某驾驶的小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还是财产损失,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承保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
法官表示,并提出应扣除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无责赔付12000元的辩解意见。
不管是人身伤害 ,该判决已生效 。因果关系一般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表示 ,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费 、
2018年3月 ,花费医疗费78653.86元(其中被告易某垫付医疗费57082.58元 、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的。
法官说法
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
交强险无责赔偿虽然叫作“无责”,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故法院当庭驳回了甲保险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
法官提醒,因接听手机 ,具有法定性 、就是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该事故的发生是被告易某先撞伤原告宋某后再碰撞无号牌小轿车,
案件回放
驾车不慎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
2017年4月27日 ,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吗?近日,甲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无号牌小轿车交强险承保公司乙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具体到本案中,
2017年5月11日 ,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 。无号牌小轿车与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无因果关系 ,无号牌小轿车停靠在路边,其中涉及交强险无责赔偿的纠纷 。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 。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 ,且是被告易某先撞伤原告宋某后再碰撞无号牌小轿车 ,误工费 、当车行驶到石棉县矿区汽修厂外时,
石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
判决后,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 。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