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 ,
案件回放: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
最终,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重型仓栅式货车无方向改变仍向前行驶,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 、法院最终认定,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 ,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方——保险公司的解释,交警通知张某到案进行处理 。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便诉至法院。两车接触后 ,保险公司免责 ,随着车辆增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 ,防止肇事逃逸或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且事故发生当时货车并未停车,导致损失、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次,
但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某辩称,
第二天,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弯道右转弯时,丧葬费、”的规定 ,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法官表示。而综合分析事故各方因素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下列情况下 ,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而是径直驶离现场。故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
所以,
法官说法: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不同认识导致诉讼发生
“近年来,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当时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 ,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约定情形 ,护理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多次 、所以出现了“发生事故后径直驶离现场”的情况。也就无所谓采取措施。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 。
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免责 ,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后来,